2008年11月20日 星期四

如何爭取小孩監護權 ?

何謂監護權?什麼情況會面臨監護權問題?

監護權在法律上的說法是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這不只有權利,還有對子女扶養、教育的義務。什麼情況會有監護權的問題呢?其實在還未離婚前是沒有監護權的問題的,離婚時才會有監護權歸誰的爭議。依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協議,並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若協議不成或未協議者,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請求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來爭酌判決。

法院在審理酌定子女監護權人是以什麼標準來判斷呢?
法院在判決監護權時,是依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則來判決的,女方並不會一定比男方吃虧。法院在審判的時候還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其訪視內容要注意的部分大概有下面10個部分:

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子女的人格發展之需要。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父母保護教養孩子之意願及態度。是否有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例:子女和舅舅、 阿姨或叔父)
父母是否有不為社會所容許的虐待、性行為、遺棄、酗酒、是非道德、價值觀等狀況出現。
父母能照顧、陪伴孩子的時間。
當監護人無法充分的實施監護時,第三人協助的可能性有多大(例:娘家、其他家人的協助)
兄弟姊妹盡量置於同一監護人之下。
子女的意願願望。
除上述條件以外,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五條也有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該子女。

監護權人若不適任時,另一方可以如何維護自己和孩子的權益?
如果監護權人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行為或事情發生的話(例如:不當管教、虐待子女、不重視孩子心理發展、禁止另一方與子女探視的權利),另一方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子女本身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法院會針對提出的狀況、證據及訪視報告的內容來重新酌定監護權。其實監護權酌定的最重要的就是子女的最佳利益,整體上夫妻其中一方在子女到成年這段時間內能提供子女最佳的成長環境,包括物質與精神層面,法官就會將監護權判給整體條件對子女較有利的的那一方,所以說,每個人都有平等爭取監護權的權利,婦女不必因為擔心爭取不到監護權而放棄離婚繼續在惡劣婚姻中忍耐。

轉載自:徵信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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